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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障人權會議紀錄

 

提案一
提案委員:王道鵬委員
案由:請高雄市政府成立通用設計推動小組,並由府層級掌管主持,以利推動之成效。

說明:

一、高雄市政府領台灣之先,成立通用設計推動小組,由市政府所屬的招標建設率先執行,並鼓勵民營的建案參加,及給予相關的獎勵措施。促成高雄市將成為全台灣最友善長者及身心障礙的城市。 
二、通用設計又名全民設計、全方位設計或是通用化設計,是指無須改良或特別設計就能為所有人使用的產品、環境及通訊。除了考量身障者和其他弱勢使用族群,也顧及一般人的使用情況及需求,不僅考量使用者的使用情形,還顧慮到使用時的心理感受。[1]在學術領域,「Universal Design」還有一個名稱為「共用性設計」。
三、公平使用(Equitable Use):這種設計對任何使用者都不會造成傷害或使其受窘。有以下特質: 
(一)在使用上具備彈性(Flexibility in Use):任何器具、空間在使用上都有高度的彈性可供自由選擇,方便使用。
(二)簡易及直覺使用(Simple and intuitive):不論使用者的經驗、知識、語言能力或集中力如何,適當的尺寸及空間供使用(Size and Space for Approach and use):不論使用者體型、姿勢或移動性如何,這種設計提供了適當的大小及空間供操作及使用,且無障礙化。
建議:成立府級通用設計推動小組,第一階段為工務局、交通局、經濟發展局、文化局、觀光局、教育局及社會局參與,爾後依任務階段修正參與局處,以發揮效益。 
社會局說明:
一、依法本市已設立身權小組為府層級委員會,由市長召集,相關議均可於該會議中提案研議,應可免另再成立通用設計推動小組。 
二、惟如涉及局處議題,於身權小組會議審議後,需進一步討論或研議另召集專案討論,進一步聚焦討論細部作為,由府層級長官為主持人, 社會局為幕僚單位,邀集議題相關局處及提案委員等,進行討論,再將結論於身權小組會議報告。
決議:社會局擔任幕僚單位,邀請府級長官主持,了解委員意見後研議。

 

 

提案二
提案委員:蕭義雄委員

案由:請衛政主管機關檢視醫療單位對身心障礙者服務措施其用語應正確,免傷及身心障礙者。

說明:
一、身心障礙者目前持有係「身心障礙證明,唯醫療單位其收據優惠條件 出現「殘障手冊」相當負面字眼。(已違反 CRPD 規範) 二、有關身心障礙之定義用語,衛政醫療單位知之甚詳,為何出現如此落差?(民國69年6月2日殘障福利法→民國86年4月23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民國96年7月11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三、非針對特定醫院檢討,宜全面檢視。 
建議:
衛生局說明:
本案業於110年9月17日函請本市所轄 86 家醫院重新檢視及修正院內各 項表單等相關用語,並請各院回報辦理情形。另函請本市各大醫師公會協助輔導所屬會員對身心障礙者服務措施其用語應正確,免傷及身心障礙者。
決議:請衛生局全面檢視所轄醫院對身心障礙者服務措施應用語正確,於下次會議報告改善情形。

 

 

提案三
提案委員:蕭義雄委員
案由:因新冠肺炎身心障礙日間照顧機構奉令停止實體服務,致110年6月、7月份日間照顧費用無法向服務對象收取,其財務缺口政府有責任補足。

說明:
一、該類機構工作人員其薪資政府僅有部分補助,也有是機構全額負擔,其差額僅能從日間照顧費用支出。
二、身心障礙機構在常態下沒有盈餘空間(非營利單位且日間照顧費用收費 額度標準均由政府訂定),其6月、7月份日間照顧費用未能收取,嚴重影響其運作,而受害者是服務對象(身心障礙者)。
三、政府廣泛困不餘遺力甚至有過之,唯最支持政府服務身心障礙者(尤其是重度身心障礙者)機構,最需要財務支持的,卻被摒除在外,無法獲得應有的資源實有檢討空間
建議: 
社會局說明:
一、身心障礙日間照顧機構 6-7月暫停服務期間,本市補助項目有日間照顧 費用、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身心障礙者機構特別處遇費,說明如下:
(一)因應疫情身心障礙日間照顧機構於110 年6-7月暫停服務,為支持機構平衡營運,此期間服務對象日間照顧費用補助持續,不受限補助作業要點請假超過15日不予補助之規定。
(二)另於機構人員防疫照顧假及機構停止服務期間,人事費(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由本局持續補助,另特別處遇費獎助持續依服務對象每月每人4 200 元核撥,可運用於平衡機構盈虧。
二、輔導機構如因停止服務而收入減少或給薪減少達一定標準,可申請紓困方案補貼停業期間基本人事費及維持費,說明如下,因本市提供有前項的持續補助措施,故目前僅1家達舒困條件,並已輔導申請獲中央核定:
(一)收入減少達50%以上:依員工數,每位4萬元計算,給予一次性營運補貼,補貼員工薪資及維持費(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及租金等)。
(二)給薪未達基本工資:依員工數,每位1萬元,給予雇主一次性停業補貼;另給予每位受僱員工,一次性薪資補貼3萬元,另由就業安定基 金加發生活補貼1萬元,共4萬元。
(三)本市日間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共計18家,本市於停業期間(6-7)月補助,最高補助211 萬元(服務人數 80人),最低補助 30 萬元(服務人數6人)。
決議:請社會局邀請委員及本市身障機構了解處理。

 

 

提案四
提案委員:郭惠瑜委員/社團法人高雄市自強身障關懷協會
案由:請重視肢體障礙女性家庭照顧需求。

說明:
一、女性在社會中常常被賦予照顧者角色,一般大眾認為肢體障礙者行動 不便者無法撑起一個家。高雄市自強身障關懷協會於今年八月舉辦一場  「障礙婦女培力工作坊座談會」中,多位肢體障礙中年女性們道出她們從小被灌輸自己行動不便,不要造成別人的困擾,被教育凡事認命、 獨立、堅強靠自己。雖然目前政府已有一些身心障礙福利政策,我們希望政府單位可以傾聽身障女性的需求,正視她們也是家庭照顧者而不只 是非被照顧者。
二、有位成員提到她申請長照居家服務已經10多年了,她本身是肢體障礙 女性需要打理家事和煮飯,部分家事有些居服人員是可協助的,這幾年更改長照2.0 後請許多居服員的服務都不符需求,變得很僵化,服務項目也相當受限。身心障礙女性不是重度失能的老人需要協助沐浴和曬太 天或是外出購物,對於許多障礙女性也是家庭照顧者,但因為體力退化 需要外界協助處理家務,這些家務工作不只是協助障礙女性本身,也協 助障礙女性來進行家庭照顧任務。請政府單位關心肢體障礙女性的家務 照顧需求。向衛生局反應問題,問題像被當皮球踢來踢去,衛生局說請 居服單位跟我協調就行,居服單位說衛生局決定的政策他們只能遵守。
三、除了已婚的障礙女性,還有很多獨居的身障婦女,她們也需要照顧年老的爸媽,遇到很多的困難,更需要被社會給予關注、支持及看見、聽見。 尤其現今社會已有孤獨死的案例,已引起社會問題,也請正視獨居障礙 女性的需要,這是值得台灣提早關注的問題。

 

建議:
一、團體建議: (一)希望政府單位不要忽視身障女性的權利!肢體障礙女性會面臨老化,社會結構改變、她們也會面對家庭空巢期、獨居,目前倡議社區在地 老化、成功老化,居家照顧的整理家務議題是這次身障女性座談 會大部分的心聲。希望衛生局單位和居家服務單位一起與其高雄的 身心障礙服務單位座談會溝通,談一談高雄身障女性目前所面臨的問題與需要。
(二)建議未來長照服務改變方案項目過程也要讓障礙女性參與,聽見障礙女性的聲音,因為許多服務的制定者不是身障者,不清楚需要什 麼適合什麼,請未來在調整長照服務的過程中看見障礙女性的需要, 她們不只是需要被照顧,但同時也需要有相關服務協助他們照顧小孩、家人。 
二、委員建議:
(一)盤點需求:了解高雄市身心障礙團體的意見,了解目前障礙女性所面對的問題困以及服務使用的需求。
(二)檢視目前成人身心障礙服務、婦女服務可以如何協助障礙母職、障礙女性家庭照顧者相關的支持。
衛生局說明: 
一、為提供失能身心障礙者多元照顧服務,本局依照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提供失能身障者照顧服務、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等服務。民眾經本局 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確認符合長照2.0服務對象後,透過A級單位個案管 理員依服務對象之個別需求擬定適切照顧計畫,並連結照顧服務單位,以滿足個案所需照顧服務需求,先予敘明。
二、有關委員提及居家服務員提供照顧服務項目未能完全滿足失能身障者需求部分,建議得由個案向其個管員反應,透過個管員依照個案需求彈 性調整其照顧服務項目。另針對提供居家服務照服員,業鼓勵其完成「身 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訓練,以促使居服員提供身心障礙者個別化服務,回應身障者所需照顧需求。
三、另委員提及失能身障者照顧負荷部分,為減輕長照家庭照顧負荷,本局業結合民間團體設有家庭照顧者諮詢專線(0800-507272),針對家照者 照顧服務、照顧技巧訓練、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等支持性服務,以期減輕家庭照顧者照顧負荷。
四、至委員建議長照服務納入使用者需求部分,為推動本市長照相關計畫工作,本市設有長期照顧推動小組,並由本市市長為召集人,其中業納入 服務使用者代表、民間團體、專家、學者等,服務使用者與單一性別代 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故相關照顧服務使用者需求業透過本小組機制討論。
決議:請社會局與衛生局檢視中高齡障礙者照顧需求,後續研議。

 

提案五
提案委員:黃國華委員/社團法人高雄市聲暉協會
案由:公車刷卡聲音請比照捷運噪聲,而非說「愛心票,上車/下車」,減少身障標籤。另大眾交通工具車站,若有臨時狀況會有廣播說明,但不利於聽障者了解狀況。
說明:依據CRPD 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精神,每個人都可能是在不同的環境中有需求的問題,原意給予票價優惠的概念在與鼓勵與提升公眾活動參與 度,愛心票之稱謂及語音,仍流於上對下或是慈善概念,強化了身障者弱勢的刻板印象

建議:
一、公車刷卡比照捷運聲響, 不須再出現「愛心票」語音提示。
二、車站建議設置螢幕或跑馬燈,提供緊急狀況之文字訊息以利聽障者了解事況。 
交通局說明:
一、本市公車驗票機刷卡語音已於110年9月1日統一調整為所有票種刷卡均播報「嗶,上、下車刷卡」。
二 、災害發生時,除立即由各捷運、輕軌車站透過廣播告知乘客及站務人員 外,同時有天然災害或事故發生時可利用:顯示系統(PIDS)提供旅客相關災情狀況及應變方式之資訊。為讓社會大眾能充分了解災害之相關訊息,緊急應變小組之公關組搜集相關資訊並研擬新聞稿後,統一發佈新聞說明。
決議、捷運車廂設置螢幕或跑馬燈部分,請交通局研議辦理,持續推動友善環境措施。

 

 

提案六
提案委員:曾雅莉/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 案由:檢視防疫的相關因應對策與措施是否有落實關照身心障礙者的特殊需求和權利。

說明: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制(2020)之生物病原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P30 提到的溝通機制對於獨居或家庭功能支持不佳和經濟弱勢 缺乏通訊與媒體設備的障礙者而言,實難以在這部份得到足夠的協助。 建議針對不同障別的障礙者若因確診或被框列,需要治療、隔離和健康 自主管理時需考量所需要的無障礙、易讀設計等,以及提供需要的支持 服務,並且要有適當的宣導讓障礙者和照顧者安心,故建請檢視防疫的 相關因應對策與措施是否有關照到身心障礙者的特殊需求和權利。
建議:
衛生局說明:
一、考量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之需求,疾管署自 110 年4月23日規範一起入境之居家檢疫家屬/同住者,兒童及少年(<18歲)、>=65 歲以上之生 活無法自理者、身心障礙者、身心失能者、重大傷病者、經醫師評估懷 孕期間或因傷害或疾病,需有人照顧之生活無法自理者。可彈性准予居家檢疫期間於防疫旅宿同住,不受1人1室或至多1名照顧者之限制。 
二、為積極推動並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打造身心障礙者友善環境,協助提升防疫保護,本市於社區據點服務針對身心障礙者辦理專 案接種疫苗服務,指派專人於現場提供指引及個別協助,加速施打服務 流程,並針對行動不變之臥床個案提供到宅接種服務,提升預防接種可近性。
三、針對身心障礙身分之確診者,提供個別的即時健康關懷服務,亦給予個 案心理輔導及慰問關懷作業,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務。
決議:請衛生局後續了解處理,並於下次會議中報告。

 

 

提案七
提案委員:曾雅莉/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 案由:遊戲不是兒童的專屬權利。

說明:以共融為基礎,在公園、校園、公共空間、街道、廣場。如:親子館、公宅開放空間、運動中心內之附屬兒童遊戲場、兒童遊樂園及室 內遊戲場、老人住宅、安養院、醫院....等。再造都市遊戲新空間, 讓遊戲行為發生在街道、車站、建築物裡,讓都市樣貌更多元、豐, 富、有趣。均等規劃及設置綠地,增加市民遊戲及休憩空間共融提供 不同能力的參與者進行社交、體能活動,達成共融及多元年齡層的互 動。鼓勵長者、父母、身心障礙者共同參與。長者藉由遊戲刺激腦部 活化,增強肢體動能;讓親子建立深刻融洽的情感,以高雄市為例僅 有衛武營創造部分身心障礙者,但設施設備其實無非常完善,再者 【高雄親子景點】福山公園|3公尺高攀爬網、攀岩板的高低平台、 山訓特訓場。公民參與改造,接地氣高雄特色公園!卻無設計共融設備。
建議: 
工務局說明: 
一、公園係開放供不同年齡層公眾遊憩使用之公共空間,為親子遊憩需求於公園內多設有兒童遊戲場,本市未來新闢及改造公園內設置的遊戲場, 將朝向規劃共融式及具特色的遊戲場域,以滿足不同年齡層兒童多元使用及提供不同使用者需求,未來公園亦將針對5公頃以上大型公園陸續 檢討增設共融遊戲場。
二、共融式遊戲場係指提供各年齡層、一般需求或特殊需求(身障孩童)可以一起進入玩樂之特色遊戲場,非指遊具型式、功能及數量。本局養工處 公園開闢或改造規劃階段納入公民參與機制,邀集當地居民、團體、民意代表辦理說明會,讓民眾參與提出意見及創意,創造符合地方使用 及期待的多功能、多樣性特色公園。
三、已建置特色公園共融遊戲場皆考量共融精神。左營福山公園遊戲設施分 齡分區,另設有四人座親子蹺蹺板、身障孩童可使用的遊戲沙桌及13歲 以上適宜的山訓區、體健區。前鎮區汕頭公園屬小型鄰里公園,以無障 礙環境及多元互動為主軸,遊戲設施以低齡兒童為主,另有成人體健區、 休憩區及全區無障礙步道。小港森林公園遊戲場遊樂設施結合沙坑,大 範圍提供孩童玩沙等觸覺體驗,並有三種不同高度、材質的滑梯提共不 同體驗,亦設有輪椅使用歉聽及一般單人鞦韆。
決議:請工務局會後邀請身障總會及委員至福山公園了解情況,規劃建置本市具有特色之身障共融公園(含身障遊戲設施設備)。

 

 

提案八
提案委員:曾雅莉/社團法人臺灣雷氏症病友關懷協會
案由:修正家庭托顧的收案標準與提高停托顧照顧時薪。

說明: 一、本身身為罕見疾病雷特氏症母親的角色,會所服務的家庭多數為單薪家庭,為鼓勵家長亦同投入在家創業也可幫助其他身障者,但受限於法 規,為何「惟家托員所服務之對象若為家托員本人之身心障礙者家屬, 則不得支領該項費用。」此項規定實為不公,居服員在接案服務同時為 何僅能服務其他身心障礙者,那麼自己的身心障礙孩子,是要找尋其他 有在做家托的居服員,可否有著想過舟車勞頓的問題,以及接送時間上 的緊湊、安全性,不管個案在哪一個地區,政府一樣都須付費給居服員, 但是為何不能付費給同等為了家庭生活而努力,願意走出來照顧其他個, 案的父母親(居服員)同時也可照顧自己的身障兒。另詳附件條款中,發 現家庭托顧的薪資比一般勞基法國人現今基本時薪還不如,為何要有如 此的試算方式?在薪資與法規的受限,願意投入的身障家庭以及居服員, (薪資太少),相對投入人力不多。
二、敬請正視身心障礙者家人願意投入家托服務之相關福利,與不平衡的法規,在這法規期許能有相關彈性的調整,促進國人對於家庭托顧的意願 度能夠提升,並且避免身心障礙者家庭陷入家庭經濟危機。 
三、依據高雄市家庭托顧服務數據提供如下: 
(一) 109 年度1-12 月,計有5個家托據點,預計服務人數 13人。截至109 年度第四季實際服務人數5人。
(二) 110 年度1-6月,計有3個家托據點,預計服務人數8人。截至110年度第二季實際服務人數3人。 
建議: 
社會局說明: 
一、家托是社區照顧一環,目前本市共有 84個社區照顧據點。
一、家托員係屬自營業者,不得支領照顧家屬之照顧服務費1節:
(一)家托員係屬自營業者:家托服務是由家托員在自宅,提供日間照 顧服務(週一到週五8:30~16:30),屬於自營業者之性質。由本局審核 家托據點空間大小及家托員提供照顧人數意願,核定該家托據點最高 服務人數。
(二)照顧服務費非補助薪資: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條1.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自營作業 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 工作者。依前揭所示,家托員係屬自營業者,是故針對家托員政府補 助照顧費,而非薪資,係依服務人數申領。
(三)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家庭托顧:指家庭托顧服務員於其住所內,提供服務對象身體、日常生活 及安全性之照顧服務。但不包括照顧其身心障礙配偶、直系血親、直 系姻親、兄弟姊妹。又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前開親屬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故依據前揭法規,照顧服務費之請領不包括家托員家屬。
二、家托員時薪: (一)收費情形:每位服務對象每月補助 22 天為限,依服務對象之身心 障礙等級收費,政府核定不同之補助額度,及家屬自付額如下:
1. 家托員每月收入情形(以全日計)

障礙等級 政府補助(元) 家屬自付額 總計(元)
輕度 760 1.一般戶: 190 元。
2. 於最低生活費1倍以上未達至2.5倍:114元。
3. 低收入戶:免付費。
950
中度 880 1070
重度 960 1150
極重度 980 1170

 

 

2. 另有照顧困難個案服務及偏遠地區加計費:受托個案為重度以上,且為精障、自閉症、智能障礙、腦性麻痺、或含前揭對象之 多重障礙者,每一個案全日托一日加計70 元,半日托一日加計 35 元,加計之費用免計部分負擔;及偏遠地區外加服務員獎勵津貼,每人每月獎助3000 元,最高獎助12個月。 
(二)試算以3名全日托重度服務個案(一般戶)計算基本工資時薪為431 元。如2名 x1150 元/8小時=288元,已優於基本工資。

補助項目 照顧服務費 照顧困難個案服務加計費 服務原住民鄉、離島及偏遠地區,外加服務員獎勵津貼
以3名重度服務個案(一般戶)全日托計算 3名x1150 元  x22天=75900元 70元x22天=1540元 3000元


決議:請社會局蒐集委員意見,向中央反映。

臨時動議

提案一 
提案委員:王道鵬委員 
案由:建議高雄市政府成立「早期療育推動小組」,以整合政府資源優化以及提升孩童早期療育的效率! 說明:建請由社會局、教育局、衛生局及民政局等各局指排專人擔任,再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藉此顯示市府重視兒童發展與早期療育的推動,並且可 以定期檢視早療推動的狀況,討論早療政策的制定,由宣導、篩檢、發 現、通報、轉介、評估鑑定、療育服務並連結幼稚園教育、小學教育等。 根據學者專家觀察分析台灣現行早療有過度醫療的狀況,早療兒童被 認知為等同於身心障礙兒童,也因此早療引起家長的抗拒造成早療推 動上的主要障礙,但事實上早療兒童並非等同於身心障礙兒童。因此、 如何把早療從過度醫療的狀況,引導成「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 再與教育體系連結,這樣的工作必須整合各局處的資源才有辦法。也因此建議市府成立孩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

社會局說明:
本府110年5月訂定「高雄市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會 設置要點」,並完成委員會設置作業,第1屆第1次會議訂於110 年 10 月8日召開,將以跨局處、跨專業的合作,共同推動本市早期療育工作。
決議:請社會局於下次會議中說明第一次「高雄市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
育服務推動會」辦理情形。

 

 

提案二
提案委員:鄧元生委員
案由:視障朋友使用 APP 機會日漸提升,建請市府做各項政策宣導時,除了以圖卡方式宣導外,增加文字說明,俾利視障朋友閱讀。


決議:請社會局優先處理,並發文予各局處參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