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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高雄市身心障礙團體聯合總會組織章程 
訂立日期:88 年 10 月 15 日
修訂日期:92 年 02 月 01 日
修訂日期:99 年 01 月 08 日
修訂日期:101 年 01 月 08 日
修訂日期:105 年 02 月 20 日
修訂日期:106 年 01 月 22 日
修訂日期:111 年 01 月 23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高雄市身心障礙團體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團結高雄市身心障礙團體,以謀求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最大福祉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整合高雄市身心障礙團體,加強互助與互動,促進團結。
二、 督促政府,推動身心障礙政策制訂與執行。
三、 進行宣導,拓展並有效利用社會福利資源。
四、 辦理會員團體需求調查,舉辦活動,以有助於會員團體群之人才培 育,會務業務推展與會員服務落實,並提升身心障礙者家庭之正向能 量等。(111-0123 會員代表大會擬提案增訂之)
五、 從事高雄市全區域不分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福利事業。
六、 其他有關身心障礙業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資格如下:凡高雄市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以服務高雄市身心障礙者為主之全國性法人,贊同本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力。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出會其會員代表亦同時喪失資格。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
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費、事業費及捐款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每一團體會員推派一名候選,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名、候補監事一名,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依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
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
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顧問數人,其任期與理事長之任期
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理事會提出、或會員代表五分之
一以上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
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
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
下列事項之議決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罷免理事、監事。
三、會員之除名處分。
四、議決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
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開會申請
書,函報主管單位備查,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單位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一次繳納新台幣六百元。
二、常年會費:每年繳納新台幣二千元。
三、事業費。
四、捐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送
監事會審核,再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因故不
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未規定之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