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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款用途:

一、幫助弱勢偏鄉身心障礙團體培育人才,提升服務能量

  • 捐款對象:幫助本市立之身障團體中,部份弱勢或偏鄉之身心障礙團體,提升服務在地身心障礙者之能量
  • 計畫目的:幫助他們培養人才提升服務能量,以造福全市之十餘萬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

二、老手帶新手身心障礙弱勢家庭紓困陪伴計畫

  • 捐款對象:老手帶新手弱勢身心障礙種子家庭紓困陪伴育成計畫
  • 計畫目的:在小學一年級之前,由各地慈善家捐紓困金,愛心老手家庭與特教專家介入陪伴、育成弱勢新手家庭,提升其家庭功能,降低悲劇之發生。
  • 弱勢新手家庭之定義:中低或低收入戶、單親、隔代教養、新住民等,凡家庭功能不足者,有影響發展遲緩兒及早介入陪伴之慮者均可申請。

 

  個資使用說明


一、 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 本校為辦理招募作業,向 台端蒐集個人資料,提供本校用於人事管理(002),以供本校辦理招募作業事宜進行資料處理及行政事務等相關作業。
二、 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類別: 應徵者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號、出生日期、國籍∕籍貫、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是否具身心障礙身分、 email、兵役狀況、通訊電話、性別/婚姻、行動電話、希望待遇、通訊地址、可上班日期、戶籍地址、專長、學歷、 經歷、在職訓練紀錄、參加考試或技能檢定紀錄、語文能力、電腦能力、家庭狀況、是否有親友在本校服務、是否 有犯罪前科紀錄、個人優缺點、興趣及嗜好、簡要自述、經濟狀況、離職原因、有興趣的工作名稱等。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或本校因執行行政相關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及與本校有業務往來之國內外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對象:本校、依法有調查權機關及主管行政機關。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利用。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個人資料依個資法規定得行使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得向本校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校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校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 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校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校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請求為之。

五、 相關資料本校僅使用於校務行政相關業務,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 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校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您參與本校招募事宜。

六、 本告知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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